3月1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在京发布《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销售无理由退货倡议书》,号召网络销售服务提供商共同遵守该《倡议书》,协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修订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该法对网络消费活动等内容,提出新的制度和安排。例如,明确了“网络销售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及连带责任制度、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内容。
为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是该法第二十五条,切实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当界定网络销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营造和谐有序的网络消费秩序,促进网络消费的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联合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商务应用工作委员会启动“网络销售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研究工作,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和企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销售无理由退货倡议书》。
发布会上,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商务应用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冉晓燕宣读了《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销售无理由退货倡议书》。《倡议书》共八条,明确了网络销售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作出严于法定无理由退货制度且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在相关网页的显著位置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显著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明示消费者,设置专门的程序提示消费者,并由消费者主动点击确认同意;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销售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时,设置专门的程序提示消费者,并由消费者主动点击确认同意。在网络销售商品的完好性规制方面,《倡议书》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明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有关商品完好性的条件。
中国互联网协会卢卫秘书长在发布会上作讲话,他指出,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业界力量研究并发出《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销售无理由退货倡议书》,是希望通过行业协会的力量,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立足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探索既能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能明确网络销售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相关措施,倡导通过行业自律,来增强企业的服务意识。中国互联网协会呼吁和号召广大网络销售服务提供商共同遵守《倡议书》的相关规定。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在发言中表示,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实施的阶段,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倡议书》,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现实意义,符合信息社会发展方向和时代要求。《倡议书》文本本身达到了立法水平,将成为今后网络销售无理由退货的指导性文件。与此同时,对于该制度的实施,还有一些细节需要深入研究,希望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倡议书》可以动态修订并升级为行业的自律规范。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商务应用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灵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吴晓斐表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将是一个历史性时刻,《倡议书》是行业探索如何贯彻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开始,希望倡议的力量可以传递给整个行业。
苏宁云商北京大区副总经理高崑表示,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如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将成为行业关注的重点。《倡议书》应时而生,将对规范网络销售市场起到催化作用。苏宁云商一直以来,建立有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将来也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倡议书,为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表示,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倡议书》,走在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前面,这充分体现互联网行业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由于很多企业已经先行落实相关制度,同时违背商业道德的恶性竞争只是少数行为,相信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不会对网络销售市场带来太大冲击,但在执行层面可能会遇到一些细节上的问题,比如,如何界定无理由退货所涉商品的范畴,如何理解商品完好等等,因此政策上还具有很大的细化空间。
中国互联网协会石现升副秘书长主持发布会。他认为,消费者利益与电商企业利益的动态平衡涉及消费道德,如何既能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当减轻企业负担,又能充分满足消费者利益,需要行业组织深入研究。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赵阳出席发布会。
附: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销售无理由退货倡议书
(2014年3月13日)
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落实网络销售无理由退货制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互联网协会向全国互联网业界发出本倡议书。
一、 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切实履行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二、 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作出严于法定无理由退货制度且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并切实履行。
三、 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对无理由退货的七日法定期间的计算方式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实际情况。
四、 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在相关商品网页的显著位置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显著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明示消费者该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
五、 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依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
六、 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销售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时,设置专门的程序提示消费者,并由消费者主动点击确认同意。
七、 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善意界定并明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有关商品完好性的条件。
八、 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在逾期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时,除支付价款本金外,还主动支付相应的利息。